国务院安委会通报长春亡17人重大火灾事故情况,揭秘餐饮场所“环保油”的火灾隐患!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的事故主要情况
醇基燃料到底是什么?俗称“环保油”,隐患多得你想都不敢想!
餐饮企业遍布大街小巷,从业人员众多,因为要使用大量燃料,其安全问题也尤为重要。近期,通过深入调查发现,目前在多地的一些餐饮企业中,除了天然气之外,还普遍使用一种打着“安全、环保”招牌的“生物油”燃料,那么这种燃料究竟是什么?
这种所谓的“生物油”或“植物油”主要成分为甲醇,属于易燃有毒的危险化学品。打着“安全环保”旗号的“生物油”,其表象之下却是危险重重,触目惊心。
“环保油”是甲醇燃料(学名醇基液体燃料)的俗称,含95%以上甲醇,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
闪点低,易燃易爆炸:
“环保油”闪点约为28℃,易燃易挥发,遇到明火、高温可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环保油”容器有爆炸危险。
颜色浅,泄漏不易察觉:
“环保油”颜色可能是无色或者淡黄色,有刺激性气味,由于颜色浅,泄露之后不易被察觉,安全隐患大。
蒸气比重大,危险性强:
此外,由于“环保油”蒸气比重比空气大,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区域,遇到火源会着火回燃,易引发安全事故。
餐饮行业一直流传这样一个“秘密”
由于“环保油”
不仅热值高,而且价格还低
能够有效降低饭店经营成本
所以就有一些老板
就动起了歪心思,搞起了“气改油”
某些饭店用来装“环保油”的储罐
但“环保油”真的能用于餐饮行业吗?
这里应急君就给大家看看
这些年“环保油”引发的事故!
“环保油”
外溢引发火灾
2022年7月19日,四川省康定市新市前街雪山野菌牦牛肉餐馆,因操作人员在加注“环保油”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外溢引发店内火情。因受到惊吓,部分顾客在逃离过程中摔伤。
“环保油”
泄漏引火灾
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的一临街门面发生大火,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经查,这家餐馆负责人洪某、张某为节省成本,私自选择“环保油”,当天下午,前来送燃料的高某在加注燃料时,发生泄漏造成火灾。
“环保油”
储罐燃爆
2018年9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康膳菜馆施工人员对铁棚进行焊接时,位于旁边的“环保油”储罐突然发生爆燃,造成1人员死亡、2人受伤。
近几年,已不断有人因
被告人何某某
未经许可经营“环保油”案
【简要案情】
2016年11月27日,根据举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安机关联合区安监部门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荣村工业区组织执法检查,将正在非法经营“环保油”的何某某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环保油”890公斤、送货单27张、销售协议一份等。经查,何某某销售“环保油”共人民币53350元。
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某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何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执行逮捕,并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0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收货单据、银行卡、账本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何某雄
未经许可经营“环保油”案
【简要案情】
2016年12月11日20时许,何某雄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海路新和村福海小区7栋旁停车场将两桶环保油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岳阳蒸菜馆老板李某时,被辖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车牌号为赣D×××××油罐车内查获环保油约2吨,在车牌号为粤B×××××小货车(李某驾驶)内查获环保油约800升。
经查,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何某雄每月平均销售13桶环保油,每桶200升,每桶售价400至450元不等,每月盈利约5200元,一共盈利约62400元。
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雄予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何某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执行逮捕,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5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
未经许可经营“环保油”案
【简要案情】
2016年12月12日,根据举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机关在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某市场后面一平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准备出售的“环保油”3桶共500升。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购进高浓度的“环保油”(工业甲醇)后调配稀释成浓度较低的“环保油”,随后向他人销售牟利;仅在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间,即销售价值约人民币59738元的“环保油”。
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予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执行逮捕,并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9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随案移送面包车一辆、油罐1个、环保油500升、油泵机1台、软管1条、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